网上买张银行卡,10万元被异地刷走
2015年10月1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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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怀侥幸 恶意透支
案例一
2015年1月初,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到烟台开发区经侦大队报案称,刘某恶意透支信用卡10多万元,已逾期九个月未还款,且失去联系。
在梳理报案材料的过程中,民警发现刘某在办理提额业务时所提交的书面工作证明是假的,刘某根本没在证明所显示的单位工作过,月收入金额也有很大程度的夸大,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摸排,民警将刘某抓获归案。
原来,2013年底,刘某听说某银行可将已有信用卡提额至20万元,申请时需工作证明和担保,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刘某动起了歪脑筋,伪造了工作证明,将自己包装成了年薪30万元的公司经理,并劝说朋友吴某为自己做担保,成功提额后其将额度全部套现,用套出的钱消费了,并办理了分期还款,每月须还给银行1万多元。刘某明白自己的实际收入水平根本承担不了这么高的债务,只还了几期便还不下去了。
一天,刘某不小心将手机丢失,因此更换了手机号码,吴某告诉他银行在催款,劝其尽快还款,刘某嘴上答应,却怀着侥幸心理,认为正好换了号码,银行找不到他,就不会有事,最多是被银行找到,再想办法把钱还上,并没有想到这会涉嫌刑事犯罪。
民警提示,恶意透支不还款,需要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中一种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至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二
2014年11月,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经侦大队接到一起“离奇”报案。报案人王先生称,自己10月份在网上购买了一张已经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储蓄卡,卡主信息显示为一个陌生人李某,并附带李某的身份证,以及用李某身份证办理同时绑定储蓄卡的手机卡,共计花费600元。
2014年11月的一天,王先生向这张储蓄卡中存入了10万元。谁知当天上午存入,下午就发生了意外情况:在储蓄卡还在王先生手中紧紧攥着的时候,卡里的钱竟然被人刷走了。
受理此案后,烟台开发区经侦民警立即前往银行查询该储蓄卡的交易记录,发现该款项是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签约商户——一家超市移动POS机刷卡消费的。由于前期证据不足,经过一番沟通,第三方支付公司终于答应延迟支付,为下一步的侦查赢得了时间。
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调取该超市的预留信息后,侦查员发现,该超市位于江苏省南通开发区,并且留有联系方式,商户POS机同时绑定了一个银行账户,而随后民警进一步核实发现,南通当地根本没有与超市预留信息一致的地址。通过搜索分析,绑定账户开户行信息也与实际不符,该超市申领POS机资料全系造假!
取得相关证据后,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将此案正式立案进行侦查。由于犯罪嫌疑人极其狡猾,预留的信息全系造假,短期内抓获嫌疑人的可能性较小,办案民警遂确立了追赃先行的办案思路。在搜集的证据足以证明通过某超市刷卡消费的10万元系赃款的前提下,侦查员赶往北京某第三方支付公司与负责人见面,依法先行扣押了该笔款项。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本报记者 蒋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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