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二)
异地转诊转院要具备哪些条件
2015年10月3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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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是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并轨实施的第一年,新政策打破了城乡界限,普惠度进一步提高。目前正值2016年度医保征缴期,为让长清市民全面了解新的医疗保险政策,本报推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系列报道。本期将着重为您介绍住院就医、结算流程。
1、普通住院
(1)住院登记:参保居民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凭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户口簿或学生证等办理,新生儿还应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不全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
(2)押金收取: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付部分,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3)出院结算:参保居民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包括目录外部分、目录内先负担部分、统筹范围内按比例分担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住院发票及《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清单》、《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单》。
2、急症住院
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病情符合急症住院条件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危重病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执行起付标准。
3、市内转诊转院
参保居民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确需转院治疗的,经此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意,可向上、向下或同级转院至其他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视为一次住院。向上、向下转院的支付比例执行转入医疗机构标准,同级转院的支付比例执行转出医疗机构标准。参保人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
4、异地转诊转院
异地转诊转院应具备的条件: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疑难重症;
(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
(3)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且须为三级医疗机构。
参保人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应先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提出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建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开具《外地转诊转院备案表》,经参保人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方可转院至外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5、未经备案异地住院
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病情符合急症住院条件的,可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住院标准减半支付;病情不符合急症住院条件或无法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证明的,参照省(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减半支付。
居民基本医保 做出部分调整
本报10月29日讯(通讯员 安金荣) 近日,记者从长清区人社局获悉,按照济南市居民医保政策要求,从本月开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了部分调整。
据悉,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在普通门诊发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再设起付标准,其他保持不变;居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400元降至200元,其他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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