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岗实习,工资得按规矩来
青岛立法规范职业教育发展,明文保护实习学生权益
2015年10月3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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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29日讯(记者 李珍梅) 实习生不再是廉价劳动力的代名词,11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中明确规定,顶岗实习学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职工的最低标准,报酬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三方实习协议中需明确报酬标准。
11月1日起,《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山东首部关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地方立法,重点解决目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专业师资、校企合作、经费等难题。
在学生权益保护方面,《条例》为实习学生提供了从实习协议签订、实习责任险、实习待遇、实习岗位等一系列保障,实习责任保险由财政“埋单”。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顶岗实习学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职工的最低工作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用禁止性条款叫停职业学校乱收费现象,规定职业学生招生不得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不得进行有偿招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为鼓励校企合作,《条例》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规定政府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接纳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锻炼的单位、扶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业教育发展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为建立全方位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体系,《条例》首次明确,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市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30%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本级财政,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等。“这就督促各区市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保证职业教育良性发展。”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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