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患者焚烧他人财物
2015年11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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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29日15时许,因邻里矛盾,梁某携带打火机窜至惠民县姜楼镇西韩口村李某庚家中,将李某庚北屋西间、门楼处易燃物点燃,致李某庚两间北屋烧毁。经鉴定,李某庚被烧毁北屋价值及门楼维修费用共计4970元。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梁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已过付)并取得谅解。
  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因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最终梁某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报记者 王领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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