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最高可追刑责
2015年11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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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从5月1日开始,法院立案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门槛大大降低。法院对于递交起诉状的申请予以登记立案,不再像以往一样,可以先对案件进行审核,再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在降低立案门槛的同时,也增加了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案件数。对此最高院最高立案庭副庭长甘雯曾表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一方面搞登记立案,敞开大门立案;另一方面可能就有一些人想借用立案登记制改革来滥用诉讼权利,甚至提起一些违法诉讼,他的诉讼目的本身就是违法的,可能有这种情况,各地也遇到这种情况。对于这样一些行为,有的不必要耗费我们的司法资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恶意诉讼的惩治发面,我国其他地区也已出现严惩案例。如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该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一份关于借款纠纷民事调解书。
  2012年11月,山东阳信县祥瑞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洪超为逃避公司合法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伪造了40万元、30万元和2986万元的借条,由崔立刚等3人分别向阳信县法院、滨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祥瑞公司“自愿”偿还上述借款,阳信县法院、滨州市中级法院均以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涉案金额共3056万元。
  后祥瑞公司合法债权人冯某向阳信县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过检察机关介入,并向公安部门移交了韩洪超等人涉嫌伪造证据的犯罪线索。2015年5月,相关人员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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