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身出事故保险公司也得赔
法院:格式条款理解有歧义的,采用不利于提供条款方的解释
2015年1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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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江居才
  刘先生驾驶过程中,自己的车突然失控,车辆翻倒,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及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面对这样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车损险保险金89632元。
车辆自身故障引发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4年11月26日,刘先生为其所有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各一份,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26日零时起至2015年11月26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投保险种及保险限额分别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A)11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B)200000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D3)20000元,和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D4)4座每座20000元等,并附加了不计免赔特约险(M)。《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车损险保险责任包括碰撞、倾覆、坠落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情形中,第七条列举了14种免责情形,载明: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锈蚀、腐蚀、故障;等等。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刘先生与保险公司方面产生分歧。保险公司认为涉案车辆造成的保险事故是由于被保险车辆自身故障造成,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先生则认为,像刹车片失灵、转向节断裂等故障,更换或修理所产生的工料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而对于由于这些故障而引起的车辆碰撞、倾覆等保险事故而造成的车损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承担。保险条款中亦未有关于由车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款。 
  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刘先生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做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车事故的成因应为左前轮转向节断裂造成,即车辆自身原因造成。
格式条款理解有歧义,按不利于提供方解释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车辆出现的事故进行理赔。《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列举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14种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的免责情形是“自然磨损、锈蚀、腐蚀、故障”,对其中的“故障”的理解,刘先生与保险公司产生分歧。 
  保险公司称事故系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故障”,故其不应予以理赔。而刘先生则认为,像因刹车片失灵、转向节断裂等故障,更换或修理所产生的工料费用,保险公司可免责,但对于由于这些故障而引起的车辆碰撞、倾覆等造成的车损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排除“故障”本身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双方没有分歧,但对于因“故障”而引起的车辆碰撞、倾覆而造成的车损等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投保人与保险人发生分歧,故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被告不利的解释。应理解为对于因“故障”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保险条款亦无因车辆自身原因导致保险事故不予理赔的约定。故刘先生的车辆因转向节断裂造成车辆倾覆,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范围。
  综上,东昌府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车损险保险金8963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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