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况下公证的合同可撤销
2015年11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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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焦点是经公证的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据本案办案法官介绍,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尽管双方曾约定还贷完结后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共同共有,但由于公证时尚未进行变更登记,原被告只是对未生效物权进行了公证,因此客观上具备了可以撤销的条件。 
  此外,尽管《合同法》186条在原则上作出了“经过公证的合同不能撤销”的规定,但是《合同法》192条规定了三种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是经过公证的合同,在符合192条规定的情形时,也是可以撤销的。被告带走未经权属确认的财产,已经侵害到原告的权益,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导火线;加之被告基于婚姻关系应尽的义务也因婚姻关系破裂而不再履行,因此,原告要求撤回婚前财产的赠与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另外,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角度考虑,婚姻不是获利或牟利的途径,法律在作出裁判时不能超出公众感情预期,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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