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解读民间借贷案,细说借贷利率问题
年利率未超24%受司法保护
2015年1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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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5日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张景伟) 5日上午9点半,烟台中院就社会普遍关注的、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举办了专门针对烟台民间借贷案件的新闻发布会,从民间借贷利率、主体范围等方面作了详细解释。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烟台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2013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437件,2014年受理4321件,2015年1至10月受理4173件。民间借贷纠纷居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第二位。 
  烟台民间借贷的案件还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借贷规模在加大,以前借款的数额在1万元至50万元之间,现在动辄上千万元;出借人的借款目的多数是追求借款利息,成为投资型借款;出现了企业为逃避债务、离婚案件当事人为多分财产虚构债务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审理难度在加大,主要是出借事实和还款事实的认定难为,借款行为和还款行为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具有一定封闭性,仅凭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无法认定案件事实。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在快速增长,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在加大,对企业之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认识混乱,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出现法律空白。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今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 
  《规定》出台后,针对民众最关心的民间借贷利率问题,新闻发布会作了详细解释。《规定》将利率规定为一个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年利率36%,而不再像之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来确定利率。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予保护。 
  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债务人对已支付利率超出36%部分可以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该部分利率不在法律的保护之列,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院不干涉。债务人要求债权人返还超过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法院也不予支持。
P2P平台也是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
 会后问答 
  会后,记者就最近大热的P2P网络借贷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烟台中院民一庭庭长侯伟平。侯伟平表示,P2P网贷虽属于互联网金融,但本质上还是民间借贷,因为是近年刚刚流行的,目前烟台法院还未收到过关于该类案件的诉讼。 
  侯伟平说,针对P2P平台,最高院对P2P涉及居间和担保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P2P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平台对于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确表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若发生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形,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而对于一些平台宣传的风险准备金,侯伟平表示,目前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定性,倾向认为准备金的性质非担保性质,应认定为自愿在准备金限度内代为偿还借款的承诺。 
  侯伟平说,若发生平台跑路、倒闭的情形,通过平台借贷的借款人并非就高枕无忧了,出借人可直接起诉借款人要求其偿还债务。若是平台发布的借款标的是虚假标的,属于自融性质的,出借人在掌握相关证据后,可直接起诉平台,要求平台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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