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只为提升银行卡等级
利用职务便利将5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判刑
2015年1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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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5日讯(记者 王领娣) 苏某案发前任阳信县永和商贸中心财务管理人员,为提升綦某个人的银行卡的白金级别,苏某在收到永和商贸中心租户的租金后,2013年12月份,将公款50万元钱分两次存入綦某的个人账户,超过三个月未还,阳信县人民法院以苏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阳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证实自2010年12月至案发,苏某经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派至阳信县永和商贸中心管理财务工作,并于2014年6月至今任永和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
  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1月15日,经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批准,永和商贸中心将位于温店镇供销社土地上所建房屋分别出租20年。随后,永和商贸中心陆续收到承租户的租金。
  而綦某知道苏某就是县社会计,手中掌握着大量公款,为了取得白金级别的银行卡,他让苏某帮忙往他银行卡上存钱。随后他与苏某在中行以綦某的名字开了一张银行卡,苏某去信用社先后两次取出公款50万元存入綦某的中国银行账户,但银行卡一直归苏某管理。2014年初,苏某将钱取出后归还綦某,但此时苏某挪用公款已超出三个月。
  近日,阳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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