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外关车灯时溜车受伤第三者险不赔
2015年11月2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日照11月26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李娜 王晓) 日照女子王玲(化名)站在自家货车门外关车灯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溜车将自己撞伤。王玲可以因此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吗?近日,日照市法院终审这样一起赔偿纠纷案,王玲的赔偿主张被驳回。
这些年,王玲和老公一直做废品收购生意。2014年4月,两人买了一辆货车用于装载、运输废品。2014年9月的一天,王玲的老公开着货车回家,将车停在自家院外的路边,随后便离开了。不一会儿,王玲从家里出来,发现丈夫没关大灯,她便打开车门,站在车边关大灯电源,然而,货车却在这时发生溜车,致使王玲手臂骨折。王玲因此住院治疗十多天,花费4万余元。
由于给车辆投保过第三者责任险,出院后,王玲向保险公司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不属于三者险赔偿范围”为由拒赔。王玲随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东港区法院驳回了王玲的诉讼请求。王玲不服,上诉。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这种判决,办案法官介绍,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具体到某一特定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要么是投保人本人,要么是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二者只能择其一。
本案诉争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车的被保险人为原告王玲,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非属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因此,原告王玲在诉争事故中应当被认定为被保险人,而不能被认定为第三者。 “本案中,事故是王玲打火操作失误所致,此时王玲属于驾驶员,不是第三者。如果王玲没有操作车辆,而是自己在车附近查看车况,而车辆在没有自己人为操作的情况下发生溜车,致使自己受伤,,此时,王玲就是第三者,就可以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了。”办案法官介绍。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