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贪污谋取公款18万
2015年12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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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日讯(记者 王茜茜) 孙某在任沾化滨海盐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构欠款并侵吞公司财务,共计18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三万元。
  2005年5月份,为了解决职工工资问题,时任沾化县盐务局局长的孙某提出成立沾化滨海盐化有限公司,并以沾化县盐务局的名义向聂某借款100万元,注册登记,后资金被抽回。沾化县盐务局拥有沾化滨海盐化有限公司51%的股份,孙某任公司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同年,为拓展在淄博市的原盐销售业务,沾化滨海盐化有限公司成立了临淄分公司,聘用朱某为销售人员。于11月8日,代理沾化滨海盐化有限公司与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30000吨工业盐销售合同。并于2006年5月26日,与淄博东岳氯源有限公司签订5000吨工业盐销售合同。
  自2006年1月份至6月份,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共收到沾化滨海盐化有限公司的原盐12121.73吨,计2664381.39元。同年5月31日,孙某被免去沾化县盐务局局长职务,因工作交接等问题,沾化滨海盐化有限公司与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原盐销售合同自2006年6月份后停止履行,同时与淄博东岳氯源有限公司签订5000吨工业盐销售合同未实际履行,而朱某却非法骗得提成50000元,并伪造沾化滨海盐化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提成合同和沾化滨海盐化有限公司有关停止向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供货的通知等证据,骗得公司提成款198782.70元。
  当孙某在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伙同朱某、单某贪污的主要事实。
  沾化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构沾化滨海盐化有限公司欠朱某、单某垫付货款及运费的事实,侵吞沾化滨海盐化有限公司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孙某自动投案后全部退还所得赃款,可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三万元。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一万元。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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