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要债伪造欠条绑架债务人
2015年12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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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日讯(记者 王茜茜) 债务要不回来,想出伪造借条、绑架胁迫还款的歪招,本是债权人,一念之差,如今却变成了犯罪者。
  2012年8月16日,盖芳向李刚借了5万元,并写下了欠条。然而过了近一年多,盖芳迟迟不还钱,李刚知晓盖芳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却不还钱,便动起了绑架胁迫盖芳还钱的歪心思。便纠集了封东、封伟、白海、张亮等人开始预谋先对盖芳实施绑架,勒索其钱财,再向盖芳追要欠款。
  2014年4月3日下午,5人来到惠民县某小区开始跟踪盖芳,并欲实施绑架,但因故未能实施。次日下午,5人再次秘密跟踪她。直到当日晚8时许,五人戴着头套,在小区内盖芳家的车库前,将她强行拖至一辆黑色轿车内,并用胶带把她的手脚捆绑住,给她戴上头套后离开。当开车至阳信县刘庙村附近时,李刚等人隐瞒身份,制作了一张十五万元的假借条,胁迫盖芳给家人打电话要钱,并将她的手机丢弃到附近河内,后将她拘禁在阳信县城一小区车库内。
  而当日晚,李刚、封东再次返回惠民县城,在盖芳经营的窗帘店内找到了她的钱包,并拿走了200元现金、2张银行卡。次日,李刚等人让盖芳继续打电话让家人准备现金,并要求盖芳家人将已凑足的5000元现金打入在盖芳店内拿走的以“盖某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卡账号内。封东在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庙信用社ATM自动取款机上因操作失误仅取得3000元现金。当日下午7时许,李刚、封东胁迫盖芳交出了随身携带的1000元现金,然后将其放回。
  案发后,白海、张亮分别于2014年7月31日、9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封东近亲属、白海分别退赔盖芳2000元。
  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刚、封东、封伟、白海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实施绑架,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张亮以捆绑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李刚以绑架罪被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封东以绑架罪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封伟以绑架罪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白海以绑架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张亮以非法拘禁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李刚、封东、封伟以“不构成绑架罪”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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