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万机关事业人纳入养老保险
青岛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设10年过渡期
2015年12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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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珍梅
  日前,青岛市正式出台《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改革涉及的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近21万人。根据《办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同时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费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根据实施办法,纳入此次改革的群体指的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的人员,则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规定,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尚未转企改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革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在缴费政策上,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
三种“人”三个办法,设10年过渡期
  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脱钩。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则将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建立职业年金,去世后可依法继承
  此次改革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但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不包括在其中。据了解,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办法要求,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约21万
  缴费基数:
  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单位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8%的比例缴费
  如何过渡:
  设10年过渡期,“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
  职业年金:
  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可依法继承。
  领取条件:
  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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