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海滨溺亡,家人索赔60万
法院认为男子溺亡是自己过错造成,浴场和同行人员已尽责无需赔
2015年12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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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12月8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琳)日照31岁的男子杨某在与几名同乡一起到万平口海滨浴场游泳时溺亡。事发后,杨某父母将景区管理部门和与杨某同游的几名青年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近60万元。近日,日照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这一诉讼请求。
  去年盛夏的一天晚上的9点左右,日照31岁男子杨某在家中接到同村冯某、郑某等人的电话,相约前往万平口海滨浴场游泳,他欣然前往,然而不幸却降临,在游泳过程中,杨某不知去向。冯某等人便在附近海域四处寻找,并到万平口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接到报警后,救助站人员及时赶来搜救,但几番努力之后仍然没有找到杨某的下落。直至次日清晨7点左右,杨某的尸体才在日照世帆赛基地东侧水域被打捞上岸。 
  事发后,杨某的父母将万平口服务中心和几名同行青年告上法庭,索赔近60万元。在庭审中,杨某父母主张:在本该休息的时候,冯某等人却组织去洗海澡,这是导致杨某溺亡诱因;万平口服务中心未配置最基本的海水浴场救助设备,接警人员缺乏专业素养等也是导致儿子溺亡的原因。
  但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杨某父母要求万平口服务中心和冯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些因素决定了无需赔偿
  办案法官介绍,法院查明,万平口景区是一公共开放浴场,任何人均可来游玩。万平口服务中心在游泳区域设置了安全防护网,在景区设置了警示标识,通过广播播放、电子显示屏显示游客须知,并在正常作息时间配备专门的救生人员和设施,提供无偿救生服务,在接到报警后进行了积极搜救,已尽到应尽义务。 
  同时,冯某等人作为同行人,在发现杨某不见之后,积极寻找并到服务中心寻求帮助,也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所处的环境和行为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判断能力,完全能预见到海里洗澡的风险及后果,应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杨某溺水死亡是其在游泳时自己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的,与万平口服务中心和冯某等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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