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非法生产发生火灾
致两人死亡,老板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2015年12月1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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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9日讯(记者 王领娣) 2014年7月,王某甲租赁位于邹平县明集镇窝村的邹平县鑫田养殖有限公司两个养殖棚,北棚用来粉碎矿泉水瓶商标纸,南棚用来存放北棚生产的材料。2015年春节前,王某甲在南棚安装了二手配电箱、主副机及水池,用于生产“聚丙颗粒”。同年4月份,王某甲在没有取得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联系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王某乙、房某丁、马某丙、房某戊四名工人在其作坊内加工“聚丙颗粒”。在每次开工前,工人需对副机机头进行预热,由于机身自带加热功能发生故障,就采用煤气罐、软管连接至喷枪,点燃明火加热副机机头。2015年4月25日16时许,王某乙、房某丁、马某丙、房某戊在生产“聚丙颗粒”过程中,用煤气罐、软管连接至喷枪点燃明火加热副机机头,致火焰引燃屋顶烟囱附近草毡而发生火灾,马某丙被严重烧伤当场死亡,房某戊被烧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8日死亡。
房某丁证言,他和王某乙、房某戊、马某丙在王某甲的聚丙颗粒加工作坊里干活,四人加工一吨货由老板王某甲支付400元钱,他们加工聚丙颗粒时,开机前要预热造粒机的副机机头,因为机头里边残留的聚丙烯冷却后变硬堵住出口,一般要预热20多分钟,预热时是用从机器里边换下来的废滤网,上边粘着聚丙烯,从液化气罐上用软管引出来一个带开关的喷灯,用打火机点着喷灯,再点燃废滤网,将废滤网直接放到副机的机头下边烧。当日,他从王某甲的聚丙颗粒加工作坊出来买烟,在回去的路上得知作坊着火。
王某乙也说,王某甲经营的作坊没有配套的消防设施,没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邹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相关费用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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