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自主创业人才可获“购房券”
每人最高发放额为50万元,三年内使用有效
2015年12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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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潍坊12月21日讯(记者 段婷婷) 21日,记者获悉,根据潍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中对来潍坊自主创业人才的有关规定,潍坊制定实施细则,符合条件即可发放“购房券”,每人最高发放额为50万元。
  12月18日,潍坊某科技公司的创业人才王春林从潍坊市人才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手中领到了15万元的“购房券”,这是潍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出台后,首位享受“购房券”政策的创业人才。
  根据细则,对带着技术、项目、资金在潍坊市行政区划内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发放“购房券”。其一,所创办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日期为2012年9月10日之后,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总经理,一家企业仅限一人。其二,所创办企业属于创新型、成长性企业。认定条件是:企业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为核心,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同行业先进地位;创办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潍坊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要求,非传统低效和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其三,所创办企业自工商注册成立日期起,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累计缴纳税金30万元以上。其四,本人在潍坊市行政区划内首次购买自有商品住房,购房时间在2015年9月10日之后。购房时间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为准,若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与房产开发企业签约备案时间为准。其五,本人及所创办企业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同时,细则还对发放的标准和时限做了要求:所创办企业自工商注册成立日期起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达到500万元或累计缴纳税金达到30万元的,发放10万元“购房券”;超出以上额度的,实际建设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或累计缴纳税金每增加30万元,增发5万元“购房券”。每人最高发放额为50万元。“购房券”自发放之日起,三年内使用有效。 
  符合发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才可通过“人才潍坊”网填写提交申请表,由企业住所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人才服务窗口受理和预审,并在24小时内反馈预审情况。网上预审通过后,通过“人才潍坊”网向受理的人才服务窗口提交材料,实际建设投资额或纳税金额达到规定额度即可申请,之后所增加数额,可在企业注册成立日期起三年内补充申请。 
  此外,潍坊市人才服务窗口将“购房券”发放给受理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由其及时通知申请人凭身份证或护照领取。持有人在潍坊市行政区划内购买自有住房后,可到申领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兑现“购房券”面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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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券”实名制,只限本人使用
  根据细则,“购房券”为兑现购房补贴的凭证,每张面值为5万元,由潍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编号。申请和兑现工作常年受理、实时认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在管理方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夫妻双方分别符合发放条件的,可累加使用。兑现资金由潍坊市和企业住所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资金兑付后,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通知房产登记部门,对使用“购房券”购置的房产,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注明“五年内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对使用“购房券”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注明不得撤销备案,确需撤销的,须先全额退还“购房券”面额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券”面额资金的当事人和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的相关责任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缴当事人违法违规所得。   本报记者 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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