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授权决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改革可行
2015年12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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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规定了授权事项、实施期限和相关配套要求三方面的内容。在授权事项中,草案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做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草案,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实施之日起算。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落实“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任务,涉及证券法相关制度的调整。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鉴于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前一时期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需要一个过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没有实践经验,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将实践证明可行的纳入证券法修订草案。据此,以授权决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改革,是可行的。
据新华社
证监会主席肖钢: 实施注册制改革需于法有据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21日说,现行股票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肖钢就《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作出说明。
  肖钢说,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实施的重要任务。
  他说,为解决注册制于法有据的问题,证监会在与有关方面沟通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提请启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程序的请示》,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调整实施证券法有关规定,解决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
  相关授权决定草案已于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肖钢说,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审核,报证监会注册生效。
  “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肖钢说,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处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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