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缴公积金
潍坊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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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1日讯(记者 韩杰杰)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制定出台,该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年底。据悉,新政实施期间,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依据新政,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潍坊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据悉,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在潍坊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自由职业人员。
  在账户缴存方面,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取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以首套房为例,贷款金额30万元,贷款期限20年,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以最新购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每月可少还261.74元,共少付利息6.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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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提取,个人账户可封存
  据悉,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将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中心管理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在公积金提取方面,新政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规定的使用条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自动终止,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出现因失业等原因无法继续缴存公积金的,可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停缴公积金手续。办理封存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待经济条件好转后可申请续缴;办理停缴的灵活就业人员经审批后终止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此外,自主缴存公积金并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可同时拥有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款期间职工应继续自主缴存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以上两个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自主缴存公积金未办理贷款的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按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骗贷者将纳入“黑名单”
  为杜绝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公积金贷款现象的发生,更好进行风险防范,该办法还对相关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且无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待其补齐欠缴公积金并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后,个人账户可恢复正常。
  已办理贷款业务且贷款未结清的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拒绝履行缴存公积金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造成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的,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曝光贷款逾期情况;起诉借款人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公积金贷款,经查实后,将按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销户处理,并取消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报记者 韩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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