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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恶”必究彰显法治精神

     “泼漆”之类不光彩的手法给受害人的“杀伤力”异常强大,短期内受害者抓不住把柄,因无法释怀而心急如焚,气愤异常,而让你气得“大吐血”,加害者才觉得过瘾,“窝囊死你”,加害者才感觉快意。法治社会,这样的“小人之举”不应被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
  □冯波

  据《齐鲁晚报》报道,12日凌晨3点多,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一家刻章店的卷帘门被人涂满了红黑两色油漆。因附近其他刻章店的生意都不如自己,店主怀疑是遭同行嫉妒。目前,店主陈女士已经报警。
  在没有确凿证据,公安机关没有做出结论之前,任何情绪化的猜测都无助于事情的解决,不应该任意扩大。但是像这种“泼漆”泄愤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比如因停车或者其他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有人不是光明正大地寻求理性解决的渠道,而是采用“划车”、“扎带”、“泼漆”、“砸玻璃”等等“阴暗”手段肆意发泄内心的不满。
  此类不光彩的手法给受害人的“杀伤力”异常强大,一方面短期内受害者抓不住把柄,因无法释怀而心急如焚,气愤异常,而让你气得“大吐血”,加害者才觉得过瘾,“窝囊死你”,加害者才感觉快意。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类似“宵小伎俩”公众多在“道德”层面加以谴责和声讨,很少上升到“法制”的高度去衡量。既然是“小人”与“君子”的与较量,最多归之于“小恶”,受害者自认倒霉,气儿慢慢消下去也就不再追究了。所以,咱们中国老祖宗有一句非常有名的处世箴言,“宁可得罪十个君子,也不要得罪一个小人。”可见,不小心得罪了心理阴暗的“小人”,是一件十分不幸、麻烦与可怕的事。而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类似“泼漆”的事件,公众多以“小人之举”而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
  难道这样的“小恶”就不是违法犯罪吗?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就明确表示,报道中施害者泼漆与砸摄像头的行为已经涉嫌损害他人财物,被损害的一方可报警。如果损失超过5000元,可追究泼漆者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超过5000元,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能对施害者处以15日以内拘留、罚款或赔礼道歉等处罚。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容不得任何肆意践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涉嫌违法的泄愤者,都应该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执法部门也只有严格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惩处,才能有效维护公平与正义,彰显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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