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村民捐赠18份珍贵契约
中华民国二十年杨春祥典地契约
道光四年杨继孟卖地契约
光绪十年坚廷澜卖地契约
记者获悉,此批契约共有18份,年代从道光四年(1824年)到民国三十年(1941年),跨度百余年,均是青州市弥河镇杨家庄村民捐献。这批契约不仅数量较多,而且保存相对较好,多数能复原,并且年代跨度大,时代特征明显,立约行为基本发生在杨氏家族内部。该批契约的入馆,丰富了青州市博物馆的馆藏种类和数量,对研究本地古代契约、契税也提供了实物资料。
该批契约,按内容分,共有卖地契约7份,卖房契约4份,分家契约2份,典地契约2份,典房契约2份,1份因为损坏严重无法识别内容。按质地分,3份为布帛质,剩余15份均为纸质。按立约人分,立约双方基本上都是杨氏族人,其中还包括兄弟之间分家、卖地所立契约,从一个特殊视角反映了杨氏一族百年之间的浮沉。
青州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从契约的格式来看,最早为纯手写、代写凭证,没有固定格式,但是立约双方、典卖房地、房地尺寸、典卖价格、回购条款、担保人一应俱全,如道光四年杨继孟卖地契约,有些还附有详细的说明;后来则陆续出现了由相关典当行、钱庄担保,具有一定规范的契约,如光绪十年坚廷澜卖地契约,与前者最大的不同在于除担保人之外增加了典当行、钱庄,使得立约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更加有保障;再到后来,出现了政府统一印刷的契约,立约双方只需要在空白位置填写内容就可完成契约的订立。契约一式多联,并且增加了管理部门及经手人员的印章,更加有效地保证了契约的真实和防伪。最关键的是,契约上直接规定了交易税的比例和数额,反映了政府对于地产买卖的规范和管理,如中华民国二十年杨春祥典地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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