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公益律师团帮您维权
《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原告厦门加州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建设临时售楼处一处,2013年6月3日,被告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原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的违法事实,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最终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律师说法:李岫岩律师认为对法律规定的某一行政行为是否系行政处罚,应结合该法律的具体条款,及其他法律的类似规定,进行全面分析。《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认为该法已经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其它处罚种类进行了规定。通过类比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已明确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两部法律具有相似性,可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也认定为行政处罚。
李岫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代理了省内数百起行政案件。李岫岩律师在经济纠纷方面也多有建树,尤其金融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李律师以其女性的感性,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在处理纠纷方面尤其有独到之处,李岫岩律师是山东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特邀嘉宾解读律师,山东法制报解读律师,生活日报解读律师,新晨报特邀律师。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行政案件。
咨询热线:13905317623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