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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公积金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有单位不缴公积金,影响职工购房。(资料片)本报记者 刘军 张中 摄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市民实现住房梦的有力保障。但是,目前在省城仍有一部分单位以各种借口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或者少缴、欠缴。市政协委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党组书记董宝珂建议,把为在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写入济南市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刘雅菲 孟燕

一金缴存远低于五险
未缴的多为非公企业

  “我在济南一家私企做销售工作3年了,单位从来没有给缴纳过公积金。”市民赵女士表示,单位不给缴纳公积金,买房的时候非常被动。“不能享受买房的福利。”
  像赵女士这种情况,在省城一些私企中比较常见。除了单位不给缴存的,还有少缴或欠缴的。“我们公司就是最低标准,一个月77.5元,加上企业给缴的一共155元。”市民孙先生强调,他平均每月工资在5000元左右,如果严格按照缴存比例,不可能“这么少”。
  根据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进行调整后职工、单位月最高缴存额为5074.32元,最低为155元,分别较上一年度提高638.32元和10元。
  据了解,近几年济南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了深入推行。以2016年为例,新开户单位3356家,净增单位2548,新开户职工14.2万人。截至2016年底,实缴单位16752家,实缴职工133.86万人。但是,仍有一部分单位以各种借口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少缴或者欠缴公积金。“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占59%,而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仅占32.65%。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多为非公企业。”市政协委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党组书记董宝珂表示。
外地早有成功经验
应从源头保职工权益

  董宝珂解释,从目前看,尽管“五险”和“一金”在法规层面上讲同有强制性,但由于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写入劳动合同,非公企业负责人甚至认为 “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职工福利。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自行决定缴或者不缴,这是当前用人单位公积金缴存比率,远远低于“五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职工每月缴存公积金的比例可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缴存的基数是当月的工资收入。这个收入就是当月全部发到手的钱,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等。”一位公积金业内人士说,但是很多企业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在缴存公积金时以基本工资作为标准,严格来说,这是不允许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由此可见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一样,也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福利。“我认为住房公积金应和‘五金’一样写入劳动合同。”董宝珂强调。
  其实,将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外地已有成功经验。连云港、大连、冷水、百色、宜昌、扬州、无锡、成都、南京等城市均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写进劳动合同。
  董宝珂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及相关条款如“甲乙双方应依据国家及济南市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写入我市劳动合同中。“这样规范企业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从源头上保障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企业与职工双方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可以规定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解决;或者可以直接纳入劳动仲裁范围,由公积金中心派员加入仲裁委员会协助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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