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物业费,违约不等于“失信”
□史洪举
近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面对社会信用信息遭非法归集的情况,条例作出禁止性规定,对不得归集的自然人信息进行了列举,包含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条例还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公共事业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成,国无信则衰。在陌生人社会,信用评价应该成为人们的第二身份。科学的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无疑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商业风险。从这方面来讲,信用信息归集得越全面,则越客观,越能反映出一个人的综合信用状况。但对纳入的信用信息必须经过依法确认,否则就有“拉偏架”嫌疑,并可能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欠缴物业费等公共事业费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公共服务项目的运转,甚至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如逃票者或欠缴物业费者未及时受到处罚,效仿者就可能越来越多,最终让逃避责任者越来越多,公共服务陷入瘫痪,受害的还是守法公民。
但应强调,包含公民基本信息和违法、违规、失信内容的信用信息,关乎管理机关及社会对公民的评价,与公民从事交易活动,享受某种优待资格息息相关。为此,必须慎重对待信用惩戒,不宜滥用权力,过度归集相关信息。目前,能够被归集的不良信用信息均经过执法或司法程序予以确认,或者有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即只有一个人的某些行为被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确定为违法或失信时,该信息方能被归集并作为负面评价。
而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缴纳多少物业费,是否缴纳物业费,受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合同约束。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业主拒缴物业费均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受民事法律调整。通俗来说,业主拒缴物业费属于民事纠纷,至于谁是谁非尚无定论。有可能是业主故意耍赖,也有可能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借此发泄不满。物业公司与业主应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纠纷。
在权威机关依法确认欠缴物业费者应补缴物业费及滞纳金后,业主仍不缴纳的,方可认定其具有失信行为。简而言之,欠缴物业费仅仅是违约行为,尚不属于违法失信行为,即便欠缴者故意耍赖,也应经过依法确认,不宜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其纳入征信系统。同理,欠缴其他公共服务费用的,也应先行经过权威机构评判,当欠缴者“败诉”后仍不缴纳时,方可作为失信信息加以归集。否则,现实中本来服务就不好的物业公司和公共服务机构可能更加有恃无恐,动辄拿黑名单要挟业主或消费者,让后者更加有苦难言。
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这增加了失信者的道德成本和信用成本。但作为公民的第二身份,信用惩戒不能欠缺公共性基础和法律授权而草率地将任何信息都归集起来。未经有权机关评判是非对错就将民事纠纷的某一方列入黑名单是有损公平的反法治行为。从这方面来说,设置严格前置条件,避免过度归集信息的湖北模式更加科学公平,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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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面对社会信用信息遭非法归集的情况,条例作出禁止性规定,对不得归集的自然人信息进行了列举,包含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条例还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公共事业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成,国无信则衰。在陌生人社会,信用评价应该成为人们的第二身份。科学的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无疑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商业风险。从这方面来讲,信用信息归集得越全面,则越客观,越能反映出一个人的综合信用状况。但对纳入的信用信息必须经过依法确认,否则就有“拉偏架”嫌疑,并可能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欠缴物业费等公共事业费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公共服务项目的运转,甚至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如逃票者或欠缴物业费者未及时受到处罚,效仿者就可能越来越多,最终让逃避责任者越来越多,公共服务陷入瘫痪,受害的还是守法公民。
但应强调,包含公民基本信息和违法、违规、失信内容的信用信息,关乎管理机关及社会对公民的评价,与公民从事交易活动,享受某种优待资格息息相关。为此,必须慎重对待信用惩戒,不宜滥用权力,过度归集相关信息。目前,能够被归集的不良信用信息均经过执法或司法程序予以确认,或者有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即只有一个人的某些行为被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确定为违法或失信时,该信息方能被归集并作为负面评价。
而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缴纳多少物业费,是否缴纳物业费,受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合同约束。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业主拒缴物业费均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受民事法律调整。通俗来说,业主拒缴物业费属于民事纠纷,至于谁是谁非尚无定论。有可能是业主故意耍赖,也有可能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借此发泄不满。物业公司与业主应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纠纷。
在权威机关依法确认欠缴物业费者应补缴物业费及滞纳金后,业主仍不缴纳的,方可认定其具有失信行为。简而言之,欠缴物业费仅仅是违约行为,尚不属于违法失信行为,即便欠缴者故意耍赖,也应经过依法确认,不宜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其纳入征信系统。同理,欠缴其他公共服务费用的,也应先行经过权威机构评判,当欠缴者“败诉”后仍不缴纳时,方可作为失信信息加以归集。否则,现实中本来服务就不好的物业公司和公共服务机构可能更加有恃无恐,动辄拿黑名单要挟业主或消费者,让后者更加有苦难言。
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这增加了失信者的道德成本和信用成本。但作为公民的第二身份,信用惩戒不能欠缺公共性基础和法律授权而草率地将任何信息都归集起来。未经有权机关评判是非对错就将民事纠纷的某一方列入黑名单是有损公平的反法治行为。从这方面来说,设置严格前置条件,避免过度归集信息的湖北模式更加科学公平,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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