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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医院用地内禁设商业广告

     本报5月24日讯(见习记者 刘丹 通讯员 陈志强) 近日,烟台市出台了《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首次设禁设区,在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区域: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设控制地带;人民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和医院等用地范围内;城市特色风貌保护区内的城市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街区范围内各类历史建筑的保护控制地带;城市海岸带,山林和防护绿地,水域、河流两侧防护绿地范围;城市主次干道道路建筑限界内;法律、法规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办法》中还明确了严禁设置商业广告的十种情形: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占用行车道、人行道等城市公共空间,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或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信号标志、指路标志、地名标志的;利用路灯杆、配电箱、电信箱等电力、通信设施以及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利用树木或遮挡、损毁、占用公共绿地的;利用围栏、护栏、特色石墙或遮挡城市景观的;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改变的;利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尤其对利用公共设施、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以及广告塔、楼顶广告等进行严格控制。 
  结合《办法》出台,市城管局专门下发了户外广告综合整治方案,开展为期一年的综合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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