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王红岩(城阳区全天玺美容养生会所经营者):
经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6月21日立案查明:
1.你经营的城阳区全天玺美容养生会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及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持有的《检测报告书》报告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并对你做出青城卫公罚字[2017]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你经营的城阳区全天玺美容养生会所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性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并对你做出青城卫公罚字[2017]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城卫公罚字[2017]044号、青城卫公罚字[2017]045号)。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之规定,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60日内到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城阳区华城路3小区16号楼)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王汉柱 李敏
联系电话:0532-88089796
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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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6月21日立案查明:
1.你经营的城阳区全天玺美容养生会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及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持有的《检测报告书》报告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并对你做出青城卫公罚字[2017]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你经营的城阳区全天玺美容养生会所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性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并对你做出青城卫公罚字[2017]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城卫公罚字[2017]044号、青城卫公罚字[2017]045号)。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之规定,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60日内到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城阳区华城路3小区16号楼)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王汉柱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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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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