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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剿火患,牡丹警方安全大检查

       本报菏泽10月22日讯(记者 赵念东) 为维护群众生命安全,强化社会面管控,近期,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积极组织各派出所对辖区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其中,一加油站因使用煤气灶明火做饭被处罚,3名男子因非法储存、出售液化气被拘留。
  10月4日,公安牡丹分局李村派车所民警在检查辖区超市时,发现一超市内在用电缆线路裸露,没有使用阻燃管,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当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7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其仍然保持原状,超市法人马某逾期未改。民警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马某停止使用,并对马某治安处罚。
  10月19日,民警在李庄集一加油站检查时,发现其伙房内使用煤气灶明火做饭,安全隐患较大,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民警对负责人进行消防知识宣讲后,对其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10月10日,高庄派出所民警巡逻至高庄镇白虎集商业街时,发现郑某正从大液化气罐向小罐内倒液化气出售,遂当场制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郑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十日。
  10月10日,胡集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安全大检查。在巡查到胡集镇大徐庄一门市时,发现业主徐某某非法储存、出售液化气。徐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十日。
  10月16日9时许,高庄派出所民警在白虎路和纬一路一沙石料场内,发现一摩托三轮车装置多个液化气罐,平某正在分装销售液化气,遂制止。平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十日。
  民警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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