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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条文难跟新形势济南供暖条例待变

  因热企责任导致的供暖不达标,济南市还没有出台新的退费标准。 本报记者 蒋龙龙 摄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9月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全省供暖室温提高到18℃。对于因热企责任不能达标供暖,各市要配套出台相关办法。该条例要求各市对自管站回收出台具体的办法。目前这些规定在1998出台的《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中均没有体现。济南市公用事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修改已经提上日程。

  本报记者 蒋龙龙    

室温不达18℃退费
济南该有新标准

  根据2014年施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对于供热企业原因造成的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新的《山东省供热条例》出台之前,济南市测温退费依据的文件为2010年通过的《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其中有条文规定,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16℃,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要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该《规定》同时还规定,当室温不达标,并且是由热企造成的,退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6℃(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由于供暖温度由16℃提高到18℃,该规定已经自动失效。
  一热企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济南市还没有出台新的退费标准,各热企采用的为原市政公用事业局的服务细则。其中规定,室温在14℃-18℃(含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
  虽然目前因热企责任导致的不达标供暖,“热企退费也算有章可循,但还是希望济南市能修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在条例里明确规定,如何退费,并向社会公布,让热企和市民都有章可循。”
彻底杜绝自管站
亟须明确回收办法

  济南市从11月15日就正式进入了供暖季,但是很多市民家的暖气还是没有真正热起来。而在这些没热起来的居民家中,有很多属于自管站小区。
  什么是自管站?由于从热源厂出来的高温水和高温蒸汽不能直接进入居民家里,必须再建设换热站进行换热。而所谓自管站,就是不归热企直管的换热站,自管站向热企按计量购买热源为居民供暖。尽管自管站购买热源时是按照计量算,但是向居民收费时仍然按照面积收取。不少自管站为了多获得一部分利润,向居民供暖时便偷工减料,“常常掐头去尾”。
  由于自管站问题,济南市各热企每年都会接受大量投诉。一热企负责人坦言,每年冬天,自管站都是让热企较为头疼的问题。
  一热企负责人介绍,“经过各部门共同努力,自管站供暖质量比前两年稍微有所提升,但同热企直管站仍有很大差距。”很多自管站的工作人员也不专业,“居民家有时出现了供暖问题,也不会处理。”
  为了彻底解决自管站问题,《山东省供热条例》第16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济南市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办法和具体的条例。”该热企负责人介绍,由于自管站是敏感问题,也希望能修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能对自管站如何回收作出具体的规定,“也将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在济南市的法规中再次确认,彻底杜绝自管站再次产生。”
条例修编已列入计划
明年将进行调研

  除此之外,《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温度为不低于18℃,而且对18℃的具体范围、达标条件,都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由于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济南市目前遵守的是《山东省供热条例》中的各项规定。”济南市公用事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随着这两年大规模取缔燃煤小锅炉,基本已经全部取缔,目前各热企正在推广新能源供暖。“这两年,济南市清洁供暖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这样一些新的进展出现新的问题,应该体现在条文里。”
  济南市公用事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修编已经列入计划,明年会进行大规模的调研,最快后年便可出台新的条例,指导济南供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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