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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3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罚

       本报菏泽11月19日讯(记者 赵念东) 11月5日,本报曾报道了牡丹区两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办喜事时,因燃放烟花爆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牡丹警方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然而,近日,齐鲁晚报记者从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获悉,又有3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民警提醒,牡丹区市民须遵守牡丹区政府发布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燃放烟花。
  11月16日,牡丹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先后发现违法嫌疑人杨某某、颜某某分别违规在辖区某家属院门口、某小区南门处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民警已分别对两人行政处罚伍佰元。
  同一天,北城派出所民警在牡丹区大学路巡查时,发现大学嘉园小区楼下一门市前,有人正在燃放烟花爆竹,巡逻民警当即进行了制止,并将违法嫌疑人杨某带回接受进一步调查,并对其行政处罚伍佰元。
  据了解,自2017年9月份,菏泽市区禁限放烟花限放爆竹的通告向社会公布以来,已先后有6人因违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处罚。
  牡丹警方再次提醒牡丹区市民认真遵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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