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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修改和废止8项规范性文件

     本报泰安12月18日讯(记者 侯海燕) 为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经泰安市政府同意,决定对8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
  据了解,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删去《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7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户籍具体由单位管理的,持单位证明,向居住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参加审查并出具意见”。
  将《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42号)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向社会公示后,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应从违法失信公示名单中撤销。”
  据悉,《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字〔2017〕9号)第二十二条中的“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修改为“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
  文件要求,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字〔2017〕78号)第十六条中的“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修改为“并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第二款:“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删去《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7〕18号)第十二条第(七)项。删去第十三条第(三)项中的“近1年内无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删去第十九条第(三)项。删去第二十条第(二)项中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将《泰安市城市停车场(位)规划及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第八条修改为:“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道路建设和商业街(区)开发、住宅区建设等,其详细规划应包括停车位指标,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停车位。”第十条修改为:“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时,应附有配建停车位指标,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审查停车位指标。”
  此外,废止《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63号)。
  废止《泰安市农药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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