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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套路贷”二审14人获刑

  集中宣判。 济南中院供图
     3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少朋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李建刚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于恩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集中宣判。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实习生 刘晗       

  一家三口齐上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杨少朋、杨新霞系夫妻关系,杨雪雨系二人之子。
  自2008年以来,以杨少朋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放贷后的高额利息,伙同杨雪雨、杨新霞多次纠集原审被告人付先峰、李树强、高德斌等人交叉结伙,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双山、枣园、官庄、绣惠、刁镇等街镇,有组织地采用暴力殴打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侵害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抢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行为。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杨少朋以寻衅滋事罪、抢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对被告人杨雪雨以寻衅滋事罪、抢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对被告人杨新霞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对被告人付先峰、李树强、高德斌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不等。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杨少朋、杨雪雨、杨新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人网上组织卖淫
  敲诈“嫖客”

  被告人李建刚与共同作案人付立娟(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二人均无正当职业。2017年,付立娟即采取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安排卖淫女上门的手段,进行组织卖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2017年7月份,李建刚得知付立娟通过这种方式来钱很快,便与付立娟合作。
  付立娟、李建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人员,联系了多名卖淫女,安排位于四川省的李锐、李庶、吉林等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在网络上联络位于黑龙江省的王志东、曹鑫进行敲诈,参与共同犯罪的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逐步形成了以付立娟、李建刚为首,王志东、李锐、李庶、吉林、曹鑫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建刚敲诈勒索12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52369.88元;被告人王志东敲诈勒索12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52369.88元;被告人曹鑫敲诈勒索3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26239.88元;被告人李建刚诈骗11起,犯罪数额共计15180元。
  历下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刚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其他五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分别被处罚金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建刚、李锐、李庶、吉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欺骗逼迫被害人
  偿还虚高债务

  3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恩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二审宣判。据悉,该案是山东省侦破的首例“套路贷”案。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于恩齐、齐腾合伙在济南市长清区常春藤小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对外以“齐鲁投资公司”和“齐鲁私贷”(均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名义,由被告人于恩齐、齐腾提供资金,规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收费标准、业务员的提成比例及决定是否上门催债等事项,各自带领业务员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
  在放贷过程中,于恩齐、齐腾等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介绍他人向其放贷,扮演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谎称为被害人偿还其他债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或通过言语威胁、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
  长清法院对被告人于恩齐、齐腾均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对曹明昊等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于恩齐、齐腾、曹明昊、周燕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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