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2019年05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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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第一季度,文登区纪委机关、文登区委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文登区纪委机关相关负责人。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我们此次出台这个办法,就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引导广大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发展的实干家。当前,我区正处在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尤其需要全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敢闯敢试、主动作为。区纪委监委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形成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允许创新有偏差、但不允许墨守成规,允许担当有过失、但不允许敷衍塞责的鲜明导向,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全区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文登实现跨越式发展贡献新的力量。
  问:《办法》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和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出台了我区的实施办法。
  问: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容错纠错应当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考虑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错误,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问:容错纠错的适用范围有什么特点?
  答:《办法》不仅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也适用于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目的就是最大范围鼓励广大干部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中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鼓励广大干部在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作中攻坚克难、锐意进取;鼓励广大干部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从严教育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
  问:容错的界限是什么?
  答:容错要划清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区分干部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要严格区分“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的界限。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确保我们的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办法》中也细化规定了以“六看”为标准,决定对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的失误错误是否给予容错,看问题性质、看工作依据、看主观动机、看决策过程、看履职取向、看纠错态度,以及十一种容错情形,四类免责条件。需要明确的是,宽容不是纵容,保护不是庇护。容错不是搞纪律“松绑”“法外施恩”,不能拿容错当“保护伞”。合理“容错”必须充分考虑出发点、性质、过程、后果等要素,在严格甄别“为公”与“为私”动机和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违法违纪”性质的基础上,科学划清“可容”与“不容”的明确界限,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激励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敢闯敢试、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加快发展。
  问:对于容错的干部,是否影响其选拔和任用?
  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察考核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除特殊规定者外,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按照“第二种形态”处理的,对影响期和处分期满、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
  干部在改革创新的实践中,犯错误在所难免。改革进入深水区,最需要的是勇气和担当。一味用问责解决问题,既不近情理,也不符合党的一贯原则。同时,容错也需要全社会的宽容,我们应当摒弃“求全责备”的错误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大胆干、大胆闯,鼓励敢担当、敢作为的良好氛围,让锐意进取者放下心理包袱,轻装上阵。
  问: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是区纪委监委吗?如何让容错纠错不是“纸上谈兵”,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答:首先,纪委监委的职责立足点是“监督的再监督”,无论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还是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都在各级党委(党组)。党委要抓大多数,纪委的监督重点则是关键少数。党委要通过精准把握“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纪委监委是通过精准问责推动工作落实到位,目标是服务大局、促进担当、狠抓落实,而不是形成“干事多出错多、不干事不出事”的逆向效应。同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重在落实。我们近期下发了《关于敦促村级财务违纪违法人员限期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目的就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给予村级和其他财务违纪违法人员主动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这也是区纪委监委将“容错”和“纠错”一体推进的现实举措。截至目前,已经有数十名违纪违法人员主动向纪委和党组织交代问题,上交涉案款数十万元,查摆出上百个问题,正在积极整改当中。借这个机会,我们再次向大家说明,此次敦促行动的对象不仅仅限于村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各部门、镇街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都在主动交代的范围之中。主动交代也不限于财务违纪违法问题,只要在期限内坦诚地、毫无保留地向组织说明问题,都可以从宽处理。
  问:“容错”和“纠错”一体推进,这两者是怎样的关系?
  答:“纠错”与“容错”是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一体两翼”,二者相辅相成。我们要坚持容错与纠错相结合,在容错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充分汲取教训,坚持立行立改、注重完善制度、强化正向激励,把规则定在前面,最大限度避免犯错、少走弯路,提高自我纠错、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将会同组织部门加强指导,做好示范,发挥案例引领作用,既要避免不敢容不会容,又要防止突破党纪国法底线,推动制度真正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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