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杭州市民赖先生在西湖区某健身房办理了期限为两年的会员卡。2016年,赖先生因为个人原因,想退掉还未使用的私教课程时,遭到了该健身房的拒绝。随后,赖先生向西湖区法院起诉,要求健身房退还未开课使用的15120元的私教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赖先生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且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根据此类合同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赖先生在未获得服务之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最终判决健身房返还赖先生私教费用15120元。
见习记者 赵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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