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有争议,可向发改部门申请调解
2019年06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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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隋忠伟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发展改革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标准类别,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不得低于20%。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及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正常标准的60%。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长期空置房屋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空置手续、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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