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起事故中受伤,为何会有不同的工伤认定结果?
2019年08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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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某、姜某、颜某同为某中学教师。一天清晨,曹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捎带姜某、颜某一起去学校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不同程度受伤。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曹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姜某、颜某无责任。3人所在中学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对3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机构对曹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姜某、颜某属于工伤。在同一起事故中,为何会出现两种认定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曹某和其他两人一样也是乘客的话,也会被认定为工伤。恰恰因为曹某拥有了司机的身份,并且在履行司机职责时违反了司机应该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交通警察部门认定为负全责,所以才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
通讯员 岳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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