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今起严打“飙车”等行为
超过规定时速50%将吊销驾驶证,非法改拼装也在打击之列
2019年09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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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9日讯(记者 刘雅菲) 9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获悉,为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以及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济南市公安局发出《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这一规定自2019年9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通告》明确,严禁驾驶摩托车或其它机动车进行“飙车”等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对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飙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对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飙车”的组织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严禁驾驶非法改、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对擅自改装的,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罚款;对非法拼装的车辆,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从事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经营活动。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一律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坚决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市民如发现机动车有“飙车”行为,或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经营行为,以及驾驶非法改、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有条件的采取摄像、拍照等措施留存证据,以便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对市民群众的举报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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