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2019年10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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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王燕今年23岁,毕业后在本市一家教育辅导机构找到一份工作,工作是配合授课老师进行教学。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两个月,基本工资2000元,另有全勤奖200元。如果效益好还有奖金。
  试用期期间,王燕先是在总部进行培训,主要是对学员招生、工作范围等进行熟悉、了解工作流程。在经过一个月的培训后被公司经理带到该机构的一个分校区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就是对该分校的学员上课情况进行统计,记录分校内各项费用的收支,遵从总部的安排对分校进行布置,组织培训等。
  此外,校区多招进一名学员有20元的奖金,如果是本人介绍过去的,可以有100元的奖励。王燕在这个岗位工作很疲惫,一个女孩子经常加班加点,经常是六点多下班,赶上月底八点多下班是常事,下班回家后还要向总部汇报工作。
  这种情况下,因为工作难找,王燕也是咬牙坚持。可本来说好的一周休息一天,现也没办法兑现,工资也不涨。不仅经常拖欠工资,甚至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都要王燕自己先垫付,回来再报销。
  该机构并没有与王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之前的口头承诺已经无法核实。又因为这家教育机构的生意非常好,招收的学生特别多,每天上下午各有两班同学要上课,而王燕作为辅助人员,要提前过去开门,整理相关材料,为老师教学做准备工作,而在结束后还要收拾好教室,并做好相关统计及收尾工作。所以可以肯定的是,王燕现在根本没有什么休息时间。
  家人实在是见不得王燕这么辛苦,就劝她辞职。而机构表示辞职可以,目前资金紧张,工资只能先欠着,这可怎么办?还能走吗?工资能要回来吗?
法律解读
  一、拖欠的工资一分也不能少。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制定有专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必须要。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通常来讲,劳动者主动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可拿的,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所谓的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意思就是说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的,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本应在与王燕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1个月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则机构应当在王燕工作满1月起至1年内向王燕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由于王燕的工作时间早已超过一年,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因此,二倍工资不能获得支持。
  四、补缴社会保险。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王燕工作一年七个月,单位一直没有给其缴纳社保,依照法律规定,王燕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机构为其补缴上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的社会保险。


柏乔律师简介
  现任职位: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劳动纠纷,房产婚姻,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
  联系电话:15966260567
  劳动法律事务部是京师(聊城)事务所的核心业务部门之一。劳动法律部经过长期的实务积累和专业培养,已组建一支精熟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和诉讼技能的律师团队,并形成了专业律师团队服务的运作模式。我们的团队以全面为企业解决劳动法领域后顾之忧为宗旨,真正为企业减轻用工成本,减少纠纷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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