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户提取已故母亲存款纠纷案
2019年11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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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迟先生拿着一张其母亲的存折来到A银行网点办理取款业务,其母亲已于2012年去世,网点柜员在查询存折账户上的身份信息时,系统显示查无此人,原因是该账户因非实名被止付,无法办理取款业务,需要提供关于证明存折账户信息与其母亲身份证信息一致的公证书。但存折账户信息与其母亲身份证信息不符,公证处以无法证明是同一人为由不予开立公证书,所以导致迟先生无法取出该存折内存款。后经客户代理人去账户本人单位开具了当时开户时建立代发工资关系为同一人的证明和账户本人所在居委会的证明后,公证处才予以办理了公证书。2019年1月18日,客户持公证书到A银行营业所办理了取款业务。迟先生认为一项业务办理了一个多月,是因为A银行工作人员不作为导致的,认为公证费(300元)应该由A银行承担,所以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
  某协会接到迟先生的投诉后,立即与A银行负责人取得联系,说明迟先生的诉求,第二天上午,A银行工作人员来到某协会对该事件的情况进行说明。一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要求,系统2015年3月19日起对无法核实账户信息的将无法办理账户类支取交易业务,工作人员向市级领导和省级领导进行申请办理,需要时间;二是需要取款人提供公证处开具关于证明存折账户信息与其母亲身份证信息一致的公证书,才可以为其办理取款业务,存折账户本人已去世,经客户代理人去账户本人单位开具了当时开户时建立代发工资关系为同一人的证明和账户本人所在居委会的证明后,公证处才予以办理了公证书。工作人员将以上情况与迟先生进行梳理,最后,迟先生表示理解,不再追究。
法律分析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285号)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本案中,迟先生母亲所在单位代理开立账户时,未能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造成该存折非实名被止付无法办理取款,银行拒绝取款行为无过错。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要充分理解制度规范的真实意图,要以人为本,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适度灵活处理相关业务问题。合理运用法律知识,依据有法律同等效力的证据,在控制风险条件下,尽量避免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纠纷。
  2.金融机构要加大普及金融知识力度,提高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和理解金融业务的能力,引导金融消费者了解、熟悉金融知识,避免因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相关政策的误解产生纠纷,树立金融机构积极向上、合法经营的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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