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4人被终生禁驾
枣庄交警曝光“酒驾”严重违法驾驶人329名
2019年11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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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8日,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向社会曝光“酒驾”严重违法驾驶人329名,实名公布了4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及典型案例2则;突出违法车辆25辆、高危风险运输企业8家、事故多发路段1处。
  终生禁驾人员为:姚学明,驾照C1E,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朱兴兴,驾照C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李成,驾照C1,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杜军贻,驾照C1,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交通事故多发运输企业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汽车运输服务中心、滕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枣庄肖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交通违法多发运输企业为:山东捷安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国晖物流有限公司、枣庄薛焦物流有限公司、枣庄万润运输有限公司、枣庄永晟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多发路段为:10月1日至11月12日,路号为66006的北辛路1003公里至1009公里路段,共发生交通事故5起、2人受伤。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这329名酒驾驾驶人作出了驾证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驾证6个月的处罚;对这4名因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督促整治多次违法未处理重型货车、大客车、营运车;约谈高风险运输企业,联合相关部门下发督办通知书,限期整改;协同相关部门对事故多发路段加强整改和安全警示。
  目前,枣庄市公安交警部门正在贯彻落实全省冬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视频推进会精神,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将以集中开展源头隐患排查、路面秩序严管、农村安全防控、宣传警示曝光四场攻坚战为重点,全警动员,全力以赴,认真履行职责,重点围绕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团雾多发路段,国省干线公路平面交叉口,事故多发点段,货运场站、物流园区、港口码头等货物装载源头周边道路,临水、临崖、桥梁、涵洞等隐患路段,农村马路集市等通行秩序混乱的路段,盯紧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旅游包车、“营转非”大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接送学生车辆、农村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等重点车辆,严查严控超速、逆行、违法变更车道、占道行驶、超载,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农村面包车超员,“黑校车”非法营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违法载人,假牌套牌,逾期未检验、已注销或达到报废标准仍违法上路行驶等重点违法行为,有效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加大“五大曝光”行动力度,稳步推进枣庄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枣庄“4·13”醉酒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例
  2019年4月13日13时57分许,姚某某酒后驾驶御捷马牌电动轿车沿薛城区钱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薛城区双语实验小学东段时,与在其前方同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宗某某受伤,姚某某随即拨打120后随同伤者到医院进行抢救,并在医院等待交警调查处理。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认定,姚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153.9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经法医学检验,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破裂死亡。经依法事故认定,姚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轿车行驶时,路况观察不清、未保持安全距离、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枣庄“11·13”饮酒交通肇事致人重伤逃逸案例
  2018年11月13日4时许,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号:鲁D52***),沿薛城区郯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姬庄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人体重伤二级。经依法认定,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49.5mg/100ml,达到饮酒驾车程度。经依法事故认定,朱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时,疏忽大意、未保持安全距离、操作不当、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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