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潜在危险性大,处罚正当合理
2019年1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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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这个罪名的概念就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认为,侯某华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天然气泄漏的危险性,但是做出拉扯天然气管道泄愤的举动,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能作为阻却他罪名的正当理由。
  王建华表示,这起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已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就意味着刑事案件程序已经启动,现在还处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之后,就要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会移交法院审判。王建华表示,在处罚上并不是根据结果未引发爆炸来看,而是根据它潜在的危险性,只要是构成了威胁,就构成了犯罪。“刑事处罚在国家法律体系当中算是最严厉的一种处罚方式了,足以可见当事人做法的严重性,这种处罚也是正当合理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见习记者 赵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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