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安保责任促物业防高空抛物
2019年12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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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文彪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侵权责任编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的责任规则,明确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威胁公民生命与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有鉴于此,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明确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从重处罚。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部分地方已有实施高空抛物者被判处徒刑的案例出现。
  不过,司法机关加大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袖手旁观。实际上,物业服务企业在参与治理高空抛物上,可以有不少的作为。比如,可以在小区开展有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的宣传,对那些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熊孩子”进行教育,以及敦促其父母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在小区内设置探头向上的摄像头,抓拍高空抛物行为,消除部分居民认为高空抛物无法查找到行为实施人的侥幸心理,从而震慑高空抛物行为。
  如果说司法机关主要是对高空抛物行为本身进行惩处,物业服务企业所能做的工作,则主要是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预防。而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可以让公民免遭高空抛物行为的伤害,也可以防止居民因无知或情绪化而触犯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开展工作防止高空抛物行为发生,意义重大。
  物业服务企业既然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应该最大程度地防止高空抛物等有害行为的发生,保障业主们的人身安全。然而,一直以来,不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迟迟未就防范高空抛物行为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今,民法典拟明确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相信,相关规定生效后,小区物业的安保措施会更加有力,小区居民生命与人身安全会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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