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劳动者的休息权落到实处
2019年12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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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元中

  近日,一篇《长安福特AE工程师之死》的文章在网上广泛传播。作者称其丈夫为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一名工程师,由于工作压力大、持续加班患上抑郁症,因辞职未被允许从所住居民楼坠亡。公司随后也回应了该员工确系工程师和曾被诊为抑郁症的情况。
  近年不时爆出因长期加班、工作压力大而猝死、抑郁乃至自杀事件。像该男子这样,“985”毕业、工作8年、刚满30岁、正值年富力强和干事创业的黄金年华,发生这样的事情确实让人唏嘘。通过一起起因长期加班而引发的悲剧,必须正视劳动者休息权的问题了。
  本来,工作与劳动作为一种生存手段,是不得不忍受的负担,应当尽可能摆脱其压迫性质而不应过多美化,不应忽视了劳动者休息权和从劳动压力下解放出来的天性。八小时工作制,一周休息一日,后又增加到一日半、两日,文明进步史也正是劳动时间逐步缩短和休息时间越来越多的历史。作为生命体和有精神追求的人而非劳动机器,不仅只有通过必要的休息才能使身体复原、不对健康造成损害,而且在工作之外,还有时间进行锻炼、充实提高、丰富和享受生活,才会得到全面发展,生活也才更有意义。
  我国宪法在规定了公民劳动权的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为根本大法所明确规定和保障的一项极为重要权利。劳动法更是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然而,“996”工作制以及这位员工妻子反映的每天工作超过十小时、白班七天和夜班六天倒班等种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现象,比比皆是。
  当然,我国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像“996”和长年如一日的每天超十小时、两周才休息一天这样的情况,是与劳动者协商的吗?分明是用人单位定好、劳动者根本没有不同意的余地。
  所以说,对于日常性的劳动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情况,应当视为违反规定。因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除了离职走人(往往意味着失业)并没有与用人单位协商的能力。对于延长劳动时间的情况,劳动执法部门应当更好地作为,不能任由用人单位自说自话。
  虽然劳动法还有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每日可以延长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但这只应限于特殊情况和个别时候,而不能成为常规。不然的话,每日八小时和每周四十四小时的规定就会被架空。那不但使法定劳动时间变得没有意义,也势必因为用人单位可以变相延长劳动时间,使劳动者的健康和休息权失去保证。正值青壮年的劳动者不堪重负,发生猝死事件或者患上抑郁症乃至自杀,也就不可避免。
  总之,必须从一起起青壮年劳动者因为长期加班发生猝死或者产生抑郁之类的事件中吸取教训,切实落实劳动者的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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