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就该不得“先交费”
2019年12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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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夙伟

  伤者患者情势危急,可有的急救中心却要求先交费才提供急救服务。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关于救护车因未先交费,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的事情,已经层出不穷。甚至个别地方,还有救护车以高价乃至天价要挟患者的现象。而当病人危在旦夕,时间就是生命,即使开出天价,患者家属哪还有还价的心情和时间,只能“被逼无奈”。对于急救车,这种行为说轻一点是没有职业道德,说重一点就是见死不救。如果允许“先交费”,就几近于放任乘人之危。
  谁都知道,救护车是用来与死神抢夺时间的,“生命至上”是急救服务的宗旨。正因其是医院正常的救死扶伤工作的一部分,就决定了它的公益属性。而“先交费”显然是把急救服务当作商业性经营,其出于盈利的天性,必然不会忽视成本去救死扶伤。
  当然,不能否认,救护车外出救治病人,是有一定成本的,医院向患者家属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应该的,患者和患者家属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必须要收费合理。即使是追求效益,也不能打救护车的主意。更何况,不得“先交费”并非是无偿服务,只是先急救后收钱而已。
  另一方面,且不说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医疗服务更是一种特殊的市场消费行为,因为,医院不是一般的经济实体,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对于医院,社会效益永远是第一位的,经济效益的追求,只能在此基础之上。不得“先交费”是道德经济的应有之义。
  神圣崇高纯洁是医生天然的品质,医生不仅要有高明的医术,更要有圣洁的心灵。也因此,于医院,生命就始终是至高无上的。任何经济效益的追求,都不应对救死扶伤有丝毫的影响和干扰。由此可见,救护车就应明确不得“先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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