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黑钱”交警应依法追责
2020年01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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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涉事交警的处理不能仅仅止于内部处罚,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及时跟进,彻底查清当事交警所犯的罪责,唯有如此,才能让案情大白于天下。
  □本报评论员 朱文龙

  近日,一段张家口市沽源县交警“收黑钱”的视频引发了人们的关注。1月7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沽源县委、县政府已对涉事人员分别作出处理,对交警队“收黑钱”人员张某某予以开除,对王某、孙某某予以辞退,对沽源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李某和涉事中队长陈某某予以免职。
  从视频中看,这位交警“收黑钱”的动作非常熟练,可见应该不是第一次。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名交警在将钱放进自己腰包时,还不忘提醒司机,送钱的时候应该“用袋子捂一捂”。这种看似照顾“脸面”的行为,实则更暴露出涉事交警漠视法律、以权谋私、胡作非为的丑陋面目。在问题被曝光后,相关部门的处理速度不可谓不快,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事情到此不应该画上句号,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调查清楚。
  根据通报,张家口市公安局对涉事交警所作出的处罚是开除、辞退和免职。这三种处罚方式都属于内部处理。其实交警“收黑钱”不仅仅是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针对包括“交警收黑钱”在内的公路“三乱”行为,法律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事交警“收黑钱”的原因,目前尚不清楚。但按照常理,交警“收黑钱”,无非是以下两种情况。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违反交规,交警强制向其索要“黑钱”,这涉嫌触犯滥用职权罪。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存在违反交规行为,交警“收黑钱”后对驾驶员免予处罚,直接予以放行,这涉嫌触犯徇私舞弊罪和受贿罪。在这个意义上,对涉事交警的处理不能仅仅止于内部处罚,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及时跟进,彻底查清当事交警所犯的罪责,唯有如此,才能让案情大白于天下。
  此外,相关部门还需要查明涉事交警所收“黑钱”的去向。这些钱究竟是全部进入涉事交警的腰包,还是有一部分“上交”给了个别领导,要查清楚相关主管是否知晓,若知晓,便有包庇纵容之嫌,若不知晓,则是监管缺失的体现。当然,无论能不能从涉事交警手中收回“黑钱”,对于所有过往车辆无辜造成的损失,相关部门都应该负责到位,不仅要道歉,还要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去年年底,河南虞城、安徽砀山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从这个角度来说,相关部门有必要狠抓沽源这起事件,对相关责任人从严问责,对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袒护,倒逼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让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唯有如此,才能把被少数害群之马打破的公信力再塑造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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