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建成区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除夕及元宵节指定时间、地点可燃放
2020年01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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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8日讯(记者 彭彦伟) 1月7日,莒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议上获悉,莒县建成区内允许除夕6时至正月初一22时和元宵节18时至22时在指定地点燃放,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爆竹)。本通告所称城市建成区,是指东至屋楼大道、西至柳青河、南至望海大道、北至胶新铁路以南的区域。
  在允许燃放时间内,严格控制燃放种类和数量,禁止燃放非法、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燃放礼花弹类高烈度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燃放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优先、兼顾方便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酒店在各自管理或者服务的区域内设置并提前公布。
  下列地点任何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500米以内,墓地、坟场周围;2、距公园、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200米以内;3、距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200米以内;4、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等桥梁隧道部位;5、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等部位,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区域;6、距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200米以内;距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200米以内;距化工园区200米以内;7、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宗教活动场所;8、距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200米以内;重污染天气III级(含)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职能管理部门或劝阻人的劝阻实施阻碍、威胁、恐吓等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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