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温馨提示,维权你该知道的那些事
2020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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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想打官司到哪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亦属合同纠纷,也应适用以上规定。但仅有以上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遍布全国各地,消费者如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将付出较大维权成本,很多消费者会主动放弃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以上司法解释可知,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合同有约定,要从其约定。消费者就近对网络卖家维权便可实现。
  2.打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网络购物具有即时性、简捷性特点,买卖双方之间往往不会签订书面合同,亦不会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作出约定,消费者举证往往较为困难。诉讼中,如消费者能提供以下证据,将会大大增加胜诉几率:(1)订单原始记录;(2)聊天记录;(3)发货单、快递单;(4)交易商品及包装等;(5)发票;(6)付款等网页截图等。
  3.网络购物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主张,较为常见的是 “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网络购物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其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其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4.消费者能否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在网络购物中,经常会遇到“预售商品不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特价商品不可退换”等霸王条款,此类条款是销售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还约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网络购物中,销售者往往不会对“预售商品不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等的规定向消费者做出特别提示和说明,并且这样的规定亦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因此,消费者在遇到以上情形时,可以向法院主张该类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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