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树百余棵判刑六个月
章丘区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犯罪案件
2020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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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9日讯(记者 支倩倩 通讯员 高文秀) 近日,章丘区法院刑庭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与张某达成买卖杨树的口头协议,被告人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张某承包地内的杨树一百五十余棵,经林业部门测算,立木蓄积(树木方数)达十四立方米,李某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李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后悔不已。
  “伐树还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证?办了证是不是就可以随意采伐啦,还有数量、树种等限制吗?章丘法官释法:滥伐林木,通俗的说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木材采伐手续就采伐林木,或者虽然办理了采伐手续但未按照采伐手续上的规定乱伐林木的行为,它破坏的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数量、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即使在自留山、自留地内采伐,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或经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就滥伐或无证采伐,也不能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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