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2020年05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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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诉讼保全的新型担保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和社会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认可保险担保方式。
  保险产品参与诉讼保全担保,是一种制度创新,并且具有降低当事人诉讼门槛及成本、提升法院诉讼保全时效、加快结案效率等优点。目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已与全国3000多家人民法院联合开展此项业务,累计保单笔数已近5万单,累计保全金额已近3000亿元,受到各级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认可和欢迎,并在法院审判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加有效地维护民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保财险领先行业,推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新产品,并提出新形势下规范保险担保的相关建议。人保财险希望借此契机与法院携手一起将好事办好,防控风险,确保诉讼保全平稳发展,服务“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局。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保全,包括诉前、诉中、执行程序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全人,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责任限额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为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的涉及保险单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人或不正当使用。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单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诉书、立案通知书;(二)保全申请书(副本);(三)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四)相关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如实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伪造或变造证据,不得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将保险单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庭、管辖异议、保全复议、追加第三人、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被告提交的涉及保险单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答辩状、证据、鉴定文件、反诉申请材料等。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由于保全错误遭到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提起保全损害赔偿诉讼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诉讼的抗辩意见。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单载明的争议案件及保全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判决书;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和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做出同意执行保全的裁定后,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退保。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保全损害之债:指在诉讼保全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而享有的损害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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