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张同建
2020年10月14日上午,当杨某签收了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并确认自己胜诉后,他悬了六年多的心总算落地。
杨某懊悔地说:“都怪当初自己法律意识不强,帮朋友打下假‘借据’,却让自己惹上六七年官司。”
杨某原系茌平瑞昌源工贸有限公司经理,惹上官司后,个人资产被查封,银行贷款受到影响,资金链断裂,他的公司被迫关闭,杨某从此待业在家。
一张“借据”
引发一场六年官司
2014年12月20日,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茌平某银行职工孔某起诉杨某和茌平瑞昌源工贸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和瑞昌源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孔某诉称:2013年12月19日,杨某因急需还贷向自己借款20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两天偿还,孔某将200万元转账至茌平瑞昌源工贸有限公司账户,直至2013年12月27日,杨某才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一张,担保人为吴某。后经多次催要,杨某及其公司就以经营困难及种种借口为由拖欠该笔借款,至今未还。
“那本来是一张为了帮银行朋友赵某解困而出具的假借据,完事后他们不但不把借据撕毁或退还,还要赖我200万!”被告上法庭的杨某非常憋屈。杨某悔恨自己碍于情面而草率打下的那张并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假“借据”,如今却让自己陷入纠纷惹上官司,而朋友赵某却失联,至今杳无音信。
2015年2月26日,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茌平瑞昌源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孔某借款200万元,驳回孔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孔某以杨某应承担偿还责任而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杨某以所在茌平瑞昌源工贸有限公司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为由,二者均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8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孔某和杨某公司皆不服,均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2月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聊城市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案件发回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是原告讹诈
还是被告欠钱不还?
在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被告杨某答辩称:他与原告孔某之间根本不存在200万的借贷关系,也从未收到过孔某的200万元。茌平瑞昌源工贸有限公司答辩称:瑞昌源公司与孔某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公司曾于2012年向茌平某银行贷款8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3年12月到期。款项发放后,时任行长的赵某向瑞昌源公司借款360万。自2013年10月份杨某就代表瑞昌源工贸公司向赵某催款以偿还银行贷款。2013年12月19日,杨某再次去银行找赵某催款,赵某就安排市场营销主任吴某代表自己找行长助理孔某筹钱,在吴某的再三要求下,杨某才陪同吴某前去。他们找到孔某之后,正赶上孔某同学赵某新于当日在该银行有两笔贷款合计260万元要发放,吴某、孔某与其协商后得到赵某新应允,于是通过放贷目标公司将260万元转至吴某手中,吴某留60万元自用,后将其余200万元转至茌平瑞昌源工贸有限公司账户。该200万元是茌平某银行行长赵某偿还给瑞昌源公司的借款,这与孔某没有任何关系。
茌平瑞昌源工贸有限公司还答辩称:后来赵某、孔某为偿还赵某新借款,他们又向私人申请短期高息贷款用以偿还赵某新借款。之后赵某、孔某为偿还短期高息贷款又四处筹借无果。他们便商量利用当时杨某在当地的经济实力和在银行的良好信誉,让杨某帮忙给他们打个“假借据”,用杨某出具的“借据”作为债权凭证再去借款,也就是吴某所称“让杨某写借条,是为了好借钱”。杨某再三进行拒绝,后来孔某也劝杨某说:“我们还能骗你吗?就是为了好借钱,先还上高息贷款,借到钱后就把借条还给你”。杨某考虑到和行长赵某私交不错,将来还会与该银行存在贷款业务,就勉为其难写下涉案借据,直接交给了吴某。
此后,杨某曾多次找吴某索要该借据,吴某均以找不到为由拒绝退还。后来这张借据不知为何被转交到了孔某手中。
杨某担忧的事情真的发生了,本来为了帮助朋友度过难关而出具的假借据却让自己缠上了六年多的官司。2014年下半年,吴某、赵某因其他原因先后丢掉了其所在银行的工作,赵某债务累累已无力偿还孔某借款,亦不知去向。2014年12月19日,孔某突然以杨某出具的所谓“借据”为凭,把杨某和茌平瑞昌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偿还借款,并由茌平瑞昌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重审
驳回原告诉求
该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官王登忠等组成的合议庭经过一天紧张而又认真的严查细问,在对双方提供的大量证据进行缜密审查之后,最终攻破关键证人吴某以往含糊其辞不清不白的证言,吴某认可原来曾给杨某书写的两份《情况说明》情况属实,法院认为能与杨某提交的案发之前录制的两份录音资料相互印证。
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质证意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发时案外人赵某系茌平某银行行长,原告孔某系茌平某银行行长助理,第三人吴某系茌平某银行市场营销部主任。三者属于同事关系。
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仅提交这份非同寻常的借据作为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内容过于简单,形式过于单薄,其提交的三份录音也均是在本案起诉后才形成的,相对于原告而言被告提交的两份录音则是在原告起诉之前形成的,综合比较法院认为杨某提交的录音更能够较为客观的体现案情。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即第三人吴某认可的两份《情况说明》和两份录音,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较为客观的反映案件相关事实,即该借据不是被告杨某因为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才出具的。
茌平区人民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原告孔某提交借据一份以证明其与被告杨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但比较二被告杨某和茌平瑞昌源工贸有限公司提交的两份《情况说明》内容及录音材料,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效力低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仅凭该出具时间极为反常、内容过于简单、形式过于单薄的一张借据主张与被告存在借款合意,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5月16日,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孔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遂判决:驳回原告孔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重审
还了被告清白
发回重审一审判决后,孔某不服,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孔某上诉称与杨某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有杨某书写的借据并提交了相应的转账记录,上述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并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证据效力方面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二审法官结合双方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就案情疑点对双方进行了发问,也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向对方进行发问的权利,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质证意见。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重审查明的事实相同。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孔某主张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是否成立。诉讼过程中,孔某就其主张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杨某出具的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借据一份,杨某及茌平瑞昌源公司则否认与孔某存在借款关系,并反驳称上述借据与孔某的主张没有关联性。双方针对各自主张均进行了举证,现结合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吴某的陈述,通过对本案证据材料的审查和其证明力的认定、判断,并对比各方当事人的不同证据的证明力,法院无法确认孔某与杨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2020年9月30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孔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忠告:
重交情更要增强法律意识
发回重审一、二审被告代理人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路林律师称:该案被告杨某因一时意气出具假借据,给自己造成了风险隐患,属于法律意识欠缺,维权意识不强,同时也以此案告知广大公民,应以此为鉴,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发生。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官王登忠称:此案因被告出具了亲自书写的借据,又有相关款项的流动,给法院审理认定真伪造成了较大难度,如果被告没有相反且证明力较强的证据给予支持,法院很难作出与实际案情相符的公正判决。同时也以此案警示广大公民,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规范出具法律文书,通过正当合法渠道维权。
茌平瑞昌源工贸有限公司经理杨某在看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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