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上市公司中信国安(股票代码000839)于2021年3月4日发布公告称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此,中信国安连续七年财务造假的违法行为浮出水面。
证监会查明,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通过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实施财务造假,导致并表之后中信国安披露的2009-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陈述。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泉军律师表示: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因虚假记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结合证监会查明的事实,凡是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股票的投资者,在2020年5月18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都可以通过微信fazhi315咨询律师或者自行起诉,要求中信国安赔偿其遭受的投资损失。
杨泉军律师认为:财务数据是投资者判断股票价值和做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毒瘤”。尽管新证券法把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数额提高到1000万元,但对于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而言,仍然起不到震慑作用,只有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对众多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才是提高违法成本,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终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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