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首例强制报告的故意伤害致幼儿死亡案宣判
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1年06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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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烟台6月3日讯(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美玲) 近日,记者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牟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移报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案宣判,被告人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系全市首例由医生履行强制报告制度而立案侦查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被告人于某某在与被害人杨某某(殁年一岁零八个月)母亲交往期间,因对杨某某日常行为不满,多次对杨某某殴打致伤情不断。2020年7月5日中午,于某某因琐事再次对杨某某进行殴打、脚踹致当场昏迷,于某某采取凉水刺激欲唤醒杨某某无果后离开。杨某某母亲返回后将杨某某送至医院抢救,发现已无生命体征。医生认为杨某某身上的伤系被殴打所致,遂报警。 
  该案系全市首例由医生履行强制报告制度而立案侦查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案发后,牟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第一时间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结合尸检报告与专业人士对被害人伤情进行分析论证,最终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被告人于某某,同时列举了详细的补充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
  经过引导取证,公安机关完善了相关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经审查后报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开庭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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